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顏福榮 相對人 顏朱金蓮 關係人 顏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顏福榮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