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聲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5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00年4月1日│4,000元│CD0000000│││份有限公司│││││└──┴─────────┴──────────┴──────┴─────┴─────┘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