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統翔通運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許信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夏一峰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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