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潘麗霞 聲請人代理人 王咨晴 相對人 李忠成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原簡字第73號毀損刑事案件提起108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移付本院108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7號調解,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吳琬婷調解委員許戴平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王咨晴相對人李忠成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参仟陸佰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108年7月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給付完畢後,陳報刑事撤回告訴狀到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王咨晴
相對人李忠成調解委員許戴平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吳琬婷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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