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40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菁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乙○○(律師)丁○○(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 住同 右訴訟代理人戊○○
周美杏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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