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奕均 債務人 陳貞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申請國民現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參篇國民現金之信用卡功能約定事項第十條循環信用所載,以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即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至立約人完全付清為止,則債權人就信用卡債權部分,請求逾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部分,為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