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3號原告 宋新民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張瑋珊 律師被告 宋麻
宋鑫明 (原名: 宋宗民
宋瑞文 (原名: 宋宗文
宋宗志劉麗淵 宋吳好劉素香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春貴 (兼 宋秀美 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劉友宗
宋友吉 宋友國 宋長鏞
宋太興
宋太響 宋太彭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太喜 被告 吳欣生 地政士(即 宋明融 之遺產管理人)
A1(即A5之繼承人)
A2(即A5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3(即A5之繼承人)被告A4(即A5之繼承人)
薛宋粉 (兼 宋文瑞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薛清文 被告 宋忠明
宋金來
宋美蘭
林美靜
宋晏竹
宋泳億
宋佳蓁
施金杯(原名:宋施金杯)
宋昭賢
宋昭慶
宋春嬌 宋春蓮
宋任揮
宋宜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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