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
丙○○○右二人訴送代理人 黃秋雄 律師
黃彥卿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案號:九十三年交上訴字第一0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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