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1號聲請人智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