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納森 (NathanE.Fagre)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 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玲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林怡蒼 律師複代理人 易欣樸 律師被告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OliverRiess被告 王其輝 (OngKeeHwee)
蔡瑞育 朱雯 (ManGloriaChu)
LeeJimHeng 鄭永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 律師
廖雍倫 律師 劉倫仕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云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OliverRiess為被告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同法第170條規定。
二、被告鑫東龍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王其輝,並委任蔡瑞森律師、廖雍倫律師、劉倫仕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1日宣判,雖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的同年8月13日變更為OliverRiess(見經濟部同年月14日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依上述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OliverRiess於同年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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