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機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春有 相對人即債務人雅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翁晟祐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宜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875,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