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理由欄二內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欄二內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顯係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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