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12號債權人 林雅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文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林雅玲對於第三人 劉榮裕 有新臺幣叁萬元及利息之債權存在,而第三劉榮裕對於本件債務人林文財亦有新臺幣叁萬元及利息之債權存在,故請求本院命債務人林文財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利息等語。惟依上開請求之原因事實可知,本件債權人係對第三人劉榮裕有債權存在,並非對債務人林文財,依法僅能代位第三人劉榮裕向債務人請求,並主張由其代為受領,尚不得直接請求債務人林文財向其給付,是依聲請之意旨,顯難認債權人之請求於法有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