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24號

原告 黃媺雲

訴訟代理人 楊秋癸

楊承翰

被告 王逸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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