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21號聲請人 王家湞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扣除聲請人前繳之1,0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簡如計算書:
查相對人民國41年生,現年69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台北市69歲男性平均餘命為17.4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30,981元,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3,717,720元(計算式:30,981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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