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7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品旭
被告 林右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算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違約金
(算至清償日止)
1
100,000元
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