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7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品旭

彭書琴

被告 林右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算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違約金

(算至清償日止)

1

100,000元

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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