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63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斌
林謝美珠
羅梁金妹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正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二、論罪科刑:(一)
被告等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14時至16時30分為警查獲時止
被告等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至16時30分為警查獲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