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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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務人 詹桀秩
黃誼玟
一、債務人詹桀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05,02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詹桀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50,372元,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詹桀秩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誼玟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00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14,405,023元112年1月6日2.758112年2月7日21,136,612元112年1月6日4.758112年2月7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31,613,760元112年1月6日4.758112年2月7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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