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慶鈴被告林煌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慶鈴因被告林煌錡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又查受刑人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限制住居書、南投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惟受刑人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民國113年5月1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自不符逃匿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