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陳兆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31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兆譽│華南銀行頭份分行│107年9月30日│405,000元│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