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沛喬 代理人 許育齊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滙豐(台灣)商業銀行112年11月17日陳報狀、聲請人112年12月19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8人,再加計於調解程序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之創鉅有限合夥,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承上,請確認聲請人有無積欠創鉅有限合夥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另聲請人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有擔保債務,請說明擔保品為何?擔保品為何人所有?擔保品之現值?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受償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重行補正債權人清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土地、建物現由何人使用?現值分別為何(按持分比例計算)?聲請人有無抵押借款?抵押權人是否已實行抵押權?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受償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
七、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7-12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請分別說明聲請人之「個人」必要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如子女之父親未分擔扶養費,理由為何?並就上開事項提出佐證資料。
十二、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收入扣除支出顯無餘額,如進入更生程序,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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