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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