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毛重零點肆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9月2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264之8號12樓,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前毛重0.4公克,驗後毛重0.3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核閱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之相關卷證,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因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於94年11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544號判處無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押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前毛重0.4公克,驗後毛重0.3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0月19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1紙在卷可稽(參93年度毒偵字第5119號卷第31頁),故上開扣押物係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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