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七六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零點
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