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代理人 廖士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彬李宜達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彬即李宜達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記事勿省略),並具狀確認聲請狀所載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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