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玉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玉龍因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5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㈡贓物案件,經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9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4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10月6日入監服刑,嗣於103年10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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