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潘關隆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被告 潘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有借名契約關係,於終止契約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或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6、10樓之7房屋)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等語,堪認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利益為認定依準。次查,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北司補卷第11、12頁),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6,主建物面積為48.3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臺面積為3.88平方公尺,另有二筆共有部分建物)及配賦之同小段275地號土地與27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53)、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7,主建物面積為96.7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即陽臺面積為7.76平方公尺,另有二筆(共有部分建物)及配賦之同小段275地號土地與27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萬分之106),各建物屋齡均逾40年,有上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北司補卷第19至26頁)。爰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系爭不動產鄰近之同棟即103號房屋之交易中,於110年4月至113年4月共有6筆交易資料,(建物與土地合一計算)成交價格分為每平方公尺32.8萬元、28.5萬元、29.1萬元、27萬元、
29.1萬元、28.7萬元等情(詳卷),本院審酌鄰近房屋之坐落地點、房屋類型及樓層、屋齡均與系爭不動產相仿且該交易價格包含坐落土地價值,交易時點亦與本案起訴時點相近,認以6筆平均值即每平方公尺292,000元之價格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適當。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5,779,760元(計算式:292,000元×(6樓之6主建物面積48.38+附屬建物面積3.88+10樓之7主建物面積96.76+附屬建物面積7.76)=45,779,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4,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4,8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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