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交簡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運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標題三第6至7列關於「並諭知 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標題三第6至7列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之記載,顯係「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之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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