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39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兼送達代收人 謝明君 被告宋再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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