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420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世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請求裁判費500元」是否有誤?
此項費用在請求事項「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已記載,債權人對此費用重複聲請。
㈡提出郵件掛號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