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柯劭臻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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