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37號

原告 張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娟姿蔡勝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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