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義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義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王義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4、5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5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1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加計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6月),復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受刑人王義銘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日108年11月13日109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18、12674、1277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71、12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821號109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821號109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日109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21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71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16日109年4月8日(僅本案判決附表編號4部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18、12674、1277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71、123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505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111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505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22日111年8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71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7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