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林美宏 代理人 黃叙叡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火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火炎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1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債權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林火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