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楨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楨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楨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該有期徒刑確定,業經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復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其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0日│108年11月21日│109年1月2日20時50分│││││許回溯26、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署107年度偵│花蓮地檢署108年度偵│花蓮地檢署109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4612號│字第5007號│偵字第195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77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36│109年度原訴字第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4日│109年2月12日│109年4月2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77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36│109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判決│109年2月4日│109年3月17日│109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619號│字第669號│字第1126號│└────────┴──────────┴──────────┴──────────┘┌────────┬──────────┐│編號│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108年度毒偵字第957號││年度案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花原易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花原易字第6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1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