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797號債權人 陳蔣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嘉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82年7月30日之依據(依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其分別載明到期日,應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陳嘉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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