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黃郁淳 律師被告 蕭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婕妤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