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益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張益源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益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以102年度訴第63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