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炳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炳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炳章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於
100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龔炳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經本院
101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均分別確定,於100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