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六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及期間末日之假日,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三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三月一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末查本件雖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楊商江法官賴忠星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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