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陳春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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