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吳亞柏 被告 胡松航
黃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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