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心怡 (即 蔡雅涵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若僅一人,免列「連帶」兩字】。
二、重新提出被繼承人蔡雅涵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重新提出被繼承人蔡雅涵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重新提出被繼承人蔡雅涵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僅一人,免列「連帶」兩字】。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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