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1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奕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00樓之00

相對人

即被告 蘇家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正於在學期間,特定跑新北又不見被告實在舟車勞頓,故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法院得依前開規定為移送者,必以法院就該訴訟無管轄權為要件,如法院就訴訟事件有管轄權,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據前述條文,本院非無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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