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連金塗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連金塗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侵占案件,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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