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許瑀璇
林子凡 被告 王美文 被告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4月3日所為之102年度基簡字第3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之記載,應補充「備註:
共有部分:基隆市○○區○○段○○○○○號,面積539.7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37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建物)部分,已載明建物之建號及門牌號碼等詳細內容,惟漏載上述共有部分,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