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傅裕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規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