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洸葦 即 謝秉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