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