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14號
原 告 首創多媒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茹
訴訟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到院,並補正系爭不動產賣賣契約書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應提出可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5款定有明文。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且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素月